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企业并购重组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CAM Society fo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管理和指导,遵守《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章程》,严格执行《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和企业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以推动中国并购知识传播为己任,以建立世界一流的并购研究机构为目标,致力于加强企业并购重组领域的联合与协作,团结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研究企业并购重组的理论,总结国内外有益的、适用的经验,提供并购重组领域的咨询培训服务,开展和促进与国际同行的交流,推动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1、组织企业并购重组领域的研究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论坛与会议,探讨与解决理论与实际中的企业并购重组问题,组织编写战略性、指导性调研报告或专著,出版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学术论文、书籍与学术刊物。
2、组织会员参与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发展咨询工作,提供论证、评议、评审等项目的报告与相关服务工作。
3、发现和培养企业并购重组专业人才,组织各种高级研讨班及网上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活动,充分挖掘网络平台带来的各类传播与交流优势;储备企业并购重组专业高级人才库,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推荐服务。
4、根据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助于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学科发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5、完成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挂靠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交通大学机械工程楼D601
联系电话:010-51688044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从事并购重组研究的工作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遵守拥护本会管理制度,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的并购重组领域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遵守本会管理制度,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在读研究生拥护本会管理制度,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五折会费,并由就读单位出具在读研究生证明,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最长为五年,五年后经本人申请可转为一般会员,若无本人申请,则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2、提交入会申请书;
3、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管理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管理制度;
2、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推选荣誉主任委员;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制订专委会活动年度计划;
5、进行会员的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8、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9、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由在并购学或并购重组领域有成就,热心专委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在并购重组领域有影响力的资深会员担任。且经由2/3理事同意通过以后,会员方能成为本会理事。理事人数与会员人数的比例为1:9。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1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身体健康,可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遵守本会管理制度;
在并购重组领域有较大影响;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者会议,视为自动辞任。
第二十条 本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1、主任委员负责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必要时主任委员工作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工作;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本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每两年必须以专委会名义举办一次跟并购相关的活动。
4、本会副主任委员每年须参加中国管理学年会,并组织为并购分论坛投稿。如会议当天本人无法到场,需委托代表参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助手,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落实理事会的计划与决议,并督导组织实施;
2、协调各分支机构、会员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为表彰做出特别贡献的理事,设立荣誉主任委员称号。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总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理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管理制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制度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审查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审查同意,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制订并表决通过后,在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核准审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有任何补充修改,都须经下届理事会议定。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企业并购重组研究专业委员会
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