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关于报送2016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789

各位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6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毕业生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两份);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认为必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填写说明

本次代偿申请须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相关工作地点证明可参照附件三。相关政策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纸质申请材料请于2016年11月24日下午14:30-17:00上交至思源东楼501艾琪瑶老师处。

注意:为了避免材料遗失,请务必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上交,可由其他同学代交。材料请按照通知第一部分中的顺序上交。

四、其他说明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提交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同学,一律不得注销在校使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待代偿完成后方可注销。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代偿资金,3年代偿完毕,故学生期间仍需关注本人贷款及其利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避免造成违约。

4、若学生就业后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与学院、与资助中心联系,否则将无法办理后期手续。

5、所有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须在就业后连续三年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详见附件四。

6、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申请材料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7、如有问题,可联系王云云老师,联系电话:5168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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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就业证明模板

附件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