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修改徵求意见,拟取消部分增持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以鼓励大股东增持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积极性。
刊登在证监会网站的修改相关办法(徵求意见稿)称,取消上述行政许可的具体包括因发行行为、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继承等。
徵求意见稿并新增一款特别规定,明确30%以上股份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於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6个月。以鼓励产业资本为代表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
此外,徵求意见稿还提出,鉴於实践中对“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反映很多,主要集中在对“其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界定上。因收购人如果有该上市公司的存量股份,只要有发行增持股份行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规定将导致其存量股份和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同时累加并再锁定三年。
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表述回归本意,修改为“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路透中文网 201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