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月2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回避情形作了增补和明确。根据规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接受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所持股票,或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
操作细节进一步落实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据了解,并购重组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为防范利益冲突,证监会本次修订对委员买卖股票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本次修订充分考量了专业人士在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后其持有股票的各种情况,从操作角度,按照申报-登记-清理-锁定-固化-解禁这一操作流程,审慎制订具体规定。
根据规程要求,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清理卖出的,可以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聘期结束可以提出申请解禁证券账户。
增设回避情形
同时,本次修订对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时的回避情形作了进一步的增补和明确。
针对委员本人持有但已锁定的证券,以及委员亲属持有的与并购重组资产相关的股份,本次修订增加规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新京报 201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