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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20〕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十一届七次会议精神,提升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11月底前,基层政府全面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到2022年6月底前,根据国务院部门编制的其他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基层政府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到2023年,基层政府全面完成《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基层政府要认真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救助、扶贫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可在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本级政府政务公开事项,制定或修订完善本级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细化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并将公开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人。

(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政民互动、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检查、公开事项目录动态管理等制度规范,并视工作需要配套编制工作流程图,构建系统完备、责任明确、易于操作、运转有效的制度规范体系,形成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推进政务公开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要积极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实行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拟定公文时要提出信息公开属性建议,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说明理由。制发公文时,在文件附注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定期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对失效、废止的政府信息定期清理,及时公开清理结果。准确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切实做好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数据与其他数据资源融合共享,以政务公开数据完善政务信息数据资源库,以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提升政务公开便民化服务水平。

(四)规范基层政务公开平台。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逐项对照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优化政府网站栏目设置,确保目录中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辖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政府部门、单位都有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页面。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要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政务新媒体,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精准性。要综合利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政府热线等多种渠道,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